“电信诈骗”频频登上热搜榜。这个“十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举措被称作为国庆献礼,也被许多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业内人士评为史上最强举措。细读之,《通知》将在八大方面影响整个第三方支付行业,而此次央行祭出“利器”旨在助推第三方支付行业健康发展。
利器一: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全功能支付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这意味着: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全功能账户,个人可以更好的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资金和用途,防范资金风险。虽然同一个人在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三类账户,但是支付限额和笔数可以由支付机构和客户自行约定,并不会影响正常支付业务。
利器二:买卖支付账户、冒名开户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新规,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将面临严重处罚: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这意味着: 此项政策的出台能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假冒开户的非法活动。该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支付便利性,大大增加违规成本,将对不法分子起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利器三: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新规,涉案账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账户。
对涉案账户的管理要求:
1、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2、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同时,《通知》规定如个人确认被冒名开户的,向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后即可销户。
这意味着:该项措施一方面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转移资金,有效遏制不法分子对涉案账户已经冻结,又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的行为。
利器四:加强对可疑交易监测,杜绝可疑开户
新规还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对账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将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等多种可疑特征的交易列为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同时,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这意味着:该项措施明确可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可疑行为。
利器五:提出更高的实名制要求
身份证号码与联系电话号码必须一一对应。针对同一电话对应多个账户的情况,银行与支付机构需要与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未成年人或老年人使用成年人预留手机号的情况,由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保持不变。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不法分子以同一手机号操纵多个银行账户。
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此外,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
这意味着:保障账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将有利于提高支付机构内控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利器六:账户6个月无活动将暂停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这意味着:长期不用账户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是异常情况,若出现不法分子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的情况,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利器七:坚决加大打击无证机构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拓展业务没有门槛,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违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二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三是在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件。四是无底线竞争,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这意味着:未来无证机构将更无立足之地!进一步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规范经营提供了指引,促进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完善了国家金融基础设施。
利器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这意味着: 为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让单位和个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此举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层次支付服务需要。
最后,我们来提一提,那些可能发生的外界“误解”:
本着防范电信诈骗,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出发点,央妈发布了新规,为严防电信诈骗又出了一记重拳。可以说,央妈实在是用心良苦!新规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要求,其中又以“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和“个人支付账户限制转账笔数”的规定最为引人注目。这两个规定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安全和效率的话题之争,甚至有人说牺牲了整个社会的效率,还有人说是“强扭的瓜不甜”。事实上,实践告诉我们,安全和效率孰轻孰重需要实践的检验,不能主观臆断。
比如“ATM转账24小时后到账”。首先,受限途径仅仅是ATM自助设备;其次,ATM的主要功能向来是存取款而不是转账汇款,客户转账渠道和时效性并未受到根本性影响;另外,ATM 24延时到账只针对个人用户,单位客户不受影响,以企业为主体的单位客户资金运转仍可以高效运转。
再比如“转账笔数受限”。前提是要各支付机构根据风险等级进行限制,且新规并没有对转账笔数做限制,实际转账笔数是由支付机构和客户自行约定的。支付机构将根据客户的支付习惯与客户约定笔数和限额,不会影响正常支付业务。总的来看,新规加强了对电信犯罪的打击和对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在保证安全下的效率才是真的效率。